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在吉林大学任教民法、行政法,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在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任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后转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自工作以来,办理了500余起民、商事案件及50余起刑事案件、200余起非诉案件
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26837129、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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