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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在吉林大学任教民法、行政法,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在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任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后转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自工作以来,办理了500余起民、商事案件及50余起刑事案件、200余起非诉案件



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26837129、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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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赔偿,如何执行法人名下的财产?
公司没钱赔偿,如何执行法人名下的财产?
添加时间:2017/8/28 23:42:04     浏览次数:36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①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③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为确保公布信息的准确性,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公布其多数身份证号码,对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公布其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社区居民和农村村民接受信息渠道的特点,除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外,还利用广场、步行街LED屏幕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资料,并在各个社区、村庄发放资料,让群众在第一时间识别身边熟人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利用熟人社会的道德评价压力,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天罗地网”式的信用惩戒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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