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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为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在吉林大学任教民法、行政法,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在长春朝阳区人民法院任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后转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自工作以来,办理了700余起民、商事案件及60余起刑事案件、280余起非诉案件
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纠纷、拆迁补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损害赔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张颖律师联系方式:13126837129、微信号:13126837129,公众微信号:zhangyi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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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被公司开除的赔偿: |
添加时间:2018/12/10 20:19:28 浏览次数:40 |
员工有两种维权方案,第一种,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消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应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计算,从08年开始计算)。
第二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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